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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与2007规定的变化

2018年12月05日 16:19:19 来源:网络 访问量:395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以下简称《规定》)。

这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部署的要求;是保证实习教学效果,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客观需要;是回应各方关注,解决实习中突出问题的迫切需求。

这是在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基础上,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的突出重点难点问题,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又一项顶层设计。

《规定》分6章39条,包括总则、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附则等内容。

变化:与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相比,四点显著变化。

一是明确实习概念,分类管理:将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调整规范范围:从中职扩展到了包括高职在内的所有职业学校。

二是强调全过程管理,细化了部分内容,条款从17条扩充到39条。

三是突出实习的教育教学属性,强调是职业教育的必经环节。

四是更加关注重点难点问题,对实习过程中应该解决并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有了较大的突破。

权益:《规定》对保护实习中学生的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

“无协议不实习”。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报酬底线,避免“廉价劳动力”现象发生。要求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提出明令禁止事项。对不适宜学生实习的情况,如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等,予以了明确禁止。

指出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比例作出约定。《规定》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管理:强化实习管理,解决以往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问题。

一是强调实习的全过程管理。《规定》覆盖实习过程各个环节,包括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实现全过程管理。

二是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三是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四是对违规组织实习提出处罚措施。

回应问题:《规定》对目前职校学生实习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出回应。

一是针对部分单位不重视学生实习,校“热”企“冷”等问题,《规定》从制定实习计划到实习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实习单位的责任。

二是针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从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岗前培训、实习保险、事故赔偿等角度,强调了安全管理,规范了安全防患、责任保险以及事故处理,解决学生实习中的安全保障问题。

三是针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松散问题,《规定》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等各方的管理职责,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管理教师制度,避免“放羊式”管理。

四是针对个别地区出现的通过代理组织安排学生实习问题,《规定》明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为确保《规定》有效落实,教育部还将分批颁布各专业的顶岗实习标准,并结合《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治理行动。

编辑:王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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