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对象为:拟提拔、重用、交流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二、干部任前廉政审查的内容包括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和组织调查处理结论,干部个人作风情况,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三、干部任前廉政审查由学校校委会负责。经审查合格后的干部,方可作为提拔、任用对象。
四、审查程序:
1.将拟提拔、任用的学校干部名单由各学部、各处室、以书面形式提交校委会。
2.由拟提拔、任用干部填写基本资料,并对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自我认定,然后由校委会进行审查。
3.审查无异议后,由校委会成员投票表决予以任用。
五、各学部、各处室在日常工作中,掌握有干部廉政相关情况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校委会。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