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效落实,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层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纪检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党支部、校委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任职廉政谈话的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学部、各处室负责人。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为领导干部中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三)警示谈话的对象为校纪检组认为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准备工作。廉政谈话之前,学校纪检组、办公室通知主谈人拟定谈话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认真准备,明确时间、地点和谈话要求。
(二)主谈人主持谈话,专人负责记录。
(三)谈话对象汇报。
(四)主谈人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谈话内容:
谈话内容应以部门和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中层干部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结合工作岗位提出明确要求。
(1)任职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2)诫勉谈话,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3)警示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二)谈话对象汇报的内容:
(1)学校领导班子及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2)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民主监督情况。
(4)本人对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5)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领导后组织实施。
(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要按要求做好谈话记录。
对于谈话对象要求向学校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