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两个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校领导班子成员;各学部、各处室负责人。
二、组织方式
述责述职述廉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考核领导组和校考核领导组组织实施。述责述职述廉一般采取大会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述责述职述廉对象均应接受民主测评。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接受县党委的考核,在年终考核大会上述责述职述廉,并由参会人员测评。
2.各学部、各处室负责人接受学校考核,并在全体教代会上述责述职述廉。并由参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3.学校组织的述责述职述廉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学校组织述责述职述廉,参会人员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工代表。
三、述责述廉内容
1.工作主要业绩.
2.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情况.
3.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4.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5.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6.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述责述职述廉程序
1.提交报告。所有述责述廉对象应在当年12月底前提交述责述职述廉书面报告。
2.大会述责述职述廉。
3.询问质询。作大会报告的对象述责述廉结束后,由学校领导或其他参会人员提出问题,大会报告对象现场作出说明和答复,对需要书面答复的,由大会报告对象在一周内报送学校。
4.民主测评。询问质询结束后,由全体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对所有述责述职述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5.学校认为大会报告对象对询问质询有必要进行书面答复或需要整改的,在述责述职述廉结束后书面通知述责述廉对象本人。述责述职述廉对象应在结束后7日内向学校书面回复或报告整改情况,整改计划、整改报告应在学校进行公示。纪检组视情况进行倒查核实。
五、结果运用
1.测评结果记入学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2.述责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纳入学校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作为提拔使用、轮岗交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述责述职述廉对象较差票达到30%,或较差与一般之和超过40%的,应进行诫勉并责令整改,当年不得提拔使用。
4.对述责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不如实述责述职述廉的,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诫勉或其他方式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