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纪法规和县纪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的方式
校委每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县委和县纪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校委主要负责同志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汇报。纪检组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各学部、各处室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校党支部、校委会和纪检组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业绩;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报告工作实绩,又要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县纪委接到报告后,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到学校。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